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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权有哪些?
作者:罗华平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18 浏览量: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权有二种:
一是优先购买权,房屋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如果承租人出租人通知后十五日内没有明确表示购买的,则优先权丧失。《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是优先承租权,房屋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